《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该协定。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三十四大类,服务项目分为十一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on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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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法,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1994年8月9日我国加入该协定。尼斯协定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它将商品分为三十四大类,服务项目分为十一大类,该分类为商标检索、商标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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