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要素解决的是非难可能性(Vorwerfbarkeit)的问题,只是答责性的必要条件,只有加上预防必要性,才能为答责性提供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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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找出了古典罪责的三个重 要瑕疵,提出了可责难性(Vorwerfbarkeit)的概念,认为有责任 能力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在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即具备 可责难性,可责难性是一个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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