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即应当解释为”德国生产的蒂森克虏伯(ThysenKrupp)电梯” 。但是,合同第十三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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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森(ThysenKrupp) 德国 2004年9月 1404.6 47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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