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日耳曼法中对于物的利用权的变动、支配权的变动均伴有对于物的占有(Gewere)的变动,对于物的占有与对物的利用权、支配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罗马法中对物的支配权与表现该支配权的占有(Possessio)是严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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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四部分:首先,指出了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双重所有权,并着重介绍了“支配权”(Gewere)制度,由此导出与团体主义相关联的财产转让的地域性和形式主义;其次,将这种带有团体主义色彩的日耳曼财产法与罗马法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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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来看,物权看法与物权制度全不发达,以致近当代意义上的全部权看法也未真正形成,有关物之归属与使用的干系委之占据(Gewere)法体系调解。在此占据(Gewere)法体系下,占据与本权系不行分的团结体,由占据之一壁观之固为占据,但就另一壁观之则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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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 fakische Gewere 事实上的支配权
die juristische Gewere 法律上的支配权
leibliche Gewere 实体持有
mehrfache Gewere 重叠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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