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行政法上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规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简称“听取对方的意见”,这一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决定。自然公正原则原来是司法程序规则,后移用到行政程序中。其根本性质在于:行政机关一切对公民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要公平行使。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视其分当事人的影响而定。一般讲,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决定违反自然公正原则无效;对当事人影响较小,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则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