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经济发展阶段论的是历史学派先驱F.李斯特,他将发展阶段分为:①狩猎状态;②游牧状态;③农耕状态;④农工状态;⑤农工商状态。这是在斯密的三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加上了后两个阶段。目的在于明确当时德国国民经济所处的历史的落后地位,和它所应采取的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是为振兴德国产业资本、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其后旧历史学派的B.希尔德布兰德(1812~1878)则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的三分法,他以财货的流通形态为标志,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①实物经济;②货币经济;③信用经济。他的“实物经济”是指物物交换的经济;“货币经济”是指近代市民社会,包含有资本主义经济一切特征的经济阶段。由于“货币经济”阶段产生了种种的弊害,他认为“信用经济”是可以解除“贫困”的理想的经济状态。他的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早已没有任何影响。但他所用的“实物经济”和“货币经济”概念,仍被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