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夫权婚姻又称“略式婚姻”。古罗马国家按万民法缔结的婚姻。因其不产生夫权,故名。共和国中期出现,帝国时期逐渐盛行。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237—565在位)时已成为唯一适用的婚姻方式。初时无法定的结婚方式,只要男女双方合意即可成立,也可因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而解除。后要求订立结婚证书及教堂祈祷。这种婚姻注重夫妻本身利益,将生儿育女、继血统、承祭祀视为次要问题。依法律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各保有个人财产和对其管理处分的权力。妻就其个人财产所为的行为,均不以夫的同意或允诺为要件。夫对妻虽无夫权,但有决定住所居住权、教育子女和在妻有重大过失时,会同亲属处罚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