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法系,既然债权让与为准物权,属于处分的,那么其法理,处分,应适用优先次序原则(Priorit tsgrundsatz),且其以处分人处分权为要件。而原因的负担,则无次序规则,且不以负担义务者处分权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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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次序原则
Principle of prece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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