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中,除负有「保持租赁物合于约定使用收益状态之义务外,通说认为尚有容忍义务(Duldungspflicht)或忍受之义务(Duldungspflichten)(注四),尤其是符合契约目的,在不超出合意范围或营业之必要者,出租人更应容忍不得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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