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综合上诉人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以数码产品行业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标准观察,被上诉人使用“爱拍克(Aipak)”标识不至于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也不至于令相关公众产生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联想,故而也不应认定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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