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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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所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经过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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