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各缔约国,考虑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Ⅷ)项关于科学发现的规定,希望建立一种制度,把发现人的姓名与其科学发现一起予以公布,不加歧视地对发现人给予鼓励,以促进科学的发展,希望建立一种制度,使科学界和全世界可得参考新科学发现的内容,以促进上述科学发现的情报交流,使科学界以及全世界受益,考虑到科学发现国际登记制度在促进科学情报的交流方面,符合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决定缔结一项条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内,建立科学发现国际登记制度。
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The Geneva Trea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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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3日在日内瓦通过各缔约国,考虑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Ⅷ)项关于科学发现的规定,希望建立一种制度,把发现人的姓名与其科学发现一起予以公布,不加歧视地对发现人给予鼓励,以促进科学的发展,希望建立一种制度,使科学界和全世界可得参考新科学发现的内容,以促进上述科学发现的情报交流,使科学界以及全世界受益,考虑到科学发现国际登记制度在促进科学情报的交流方面,符合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决定缔结一项条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内,建立科学发现国际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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