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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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的款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对于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一般无争议;对于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及支付至何时止,不仅当事人间有很大的争议,法官在裁决这类案件时适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律师以为,对这一问题有必要作一整合,使大家的认识能够统一。
银行投放在这类放款上的
资金,将来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这类放款,
商业银行通常要加收惩罚
利息。逾期贷款属于银行的有问题
资产,因此
商业银行应保持较高的资本准备,准备率一般为50%。
计算的方式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已经废止的经济
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
贷款支付
利息并加收
罚息均作了明确
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
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依照上述
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合同期内
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
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
规定,其中
民间借贷不高于
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
逾期利息。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
规定计算
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
合同履行期内的
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
分段计息,对于逾期后的
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
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
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同时,对
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
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
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
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
利息的,其利息计算
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
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
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
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
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
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
利率调整幅度大时,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
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计算与裁判
首先,如何确定计息期间。关于
利息的计算应当从借款之日起计算,
复利应自按约或按
规定结息付息时拖欠之日起计算,并无疑问,但利息或复利应计算至何时,则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意见认为,逾期
贷款利息和拖欠利息的
复利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借款方当事人不按期偿付借款本息,承担
违约民事责任的底线应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一旦判决确定了
给付日期,判决生效后就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这是法院判决的强制性、拘束力、
执行力所在,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仍不清偿,则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即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前借款方提前清偿,则应在判决基础上相应减少利息支付。这属于借款双方的自行和解,也不违反法律
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及
复利应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借款方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清偿,不仅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相对贷款方来说,同样也是
违约行为的继续。一种行为两种性质,
贷款方针对借款方便享有
给付迟延履行金和
违约金两种请求权,并允许选择其一。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逾期贷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方当事人的起诉日。因为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评判,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判决结果不得超出诉讼请求支付借款
利息的范围;
贷款方起诉时,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方应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数额,就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即法院受理时借款方所拖欠贷款方的借款本息,只应到起诉时止,此后属诉讼中及判决后迟延而增加的,不属起诉时双方诉争的事实范围。如果允许借款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甚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仍拖欠,那么法院事实的认定是否确定?如在判决时,就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那么,判决书的拘束力何在?判决后,
借款方随着履行的迟延而支付
贷款利息数增加,那么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何在?因而应以起诉日为判决
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限。
1996年5月1日 逾期
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至六调整为日万分之四
——发布时间:1996年5月2日;文号:银发(1996)156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
金融机构存、
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逾期
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四调整为日万分之三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5日;文号:银发(1998)586号;名称:《关于降低存、
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逾期
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三调整为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7.56%)
——发布时间:1999年6月9日;文号:银发(1999)192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
贷款利率的通知》
2004年1月1日 逾期
贷款利率从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发布时间:2003年12月10日;文号:银发(2003)251号;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
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企业有过到期未完成还款的贷款,就会对企业的信用度造成不良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企业在整个银行信贷系统的再次贷款。
经济增长放缓过程中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出现一定困难,特别是此前民间借贷较为盛行的浙江地区,这成为此轮银行资产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以平安银行为例,从行业上来看,该行78%的新增不良贷款来自于制造业;从区域上看,上半年88%的新增不良贷款来自于东部地区,显示江浙沪中小企业经营困境对平安银行资产质量形成较大冲击。
而浦发银行也不例外,该行在半年报中表示:“受地域经济影响,公司2012上半年度新增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温州和杭州地区,其他地区的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针对温州和杭州地区2012年上半年度增加的信用风险,公司在计提贷款准备金时已经予以考虑。”
而有分析人士认为,上市银行资产质量变化有个明显的现象:不良贷款较年初增加较多的部分银行,同期逾期贷款也增加较多,不良率上升幅度更大,拨备覆盖率下降更快,未来面临的资产质量压力也更大。
从逾期贷款的情况看,截至期末,浦发银行的逾期贷款为 123 亿元,比期初的 67.9 亿元增加了 55.1亿元,增幅高达 88.1%。民生银行逾期贷款余额为168.49亿元,增幅达63.22%;平安银行上半年逾期贷款则较年初增长 51%;招商银行的逾期贷款余额为188.34亿元,增幅为 38.27%;兴业银行逾期贷款半年环比上升37%;华夏银行逾期贷款余额 58.58 亿元,增幅约30.7%。
尽管逾期贷款并不一定会转化为不良贷款,并最终造成银行的减值损失。但逾期贷款的大幅增长还是让市场对部分银行的
信贷资产质量增加了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