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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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5座城市,这些城市的行政区划类别仍是地级市,须受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管辖,但与普通地级市相比有如下一些区别: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方面,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将副省级市视为省一级计划单位,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副省级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干部,不由省委任命而是从中央组织部直接任命。这四个职务的副职为正厅级干部。其他一些行政机关干部级别也与普通地级市存在不同。
副省级市(副省级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受
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根据1994年2月25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
国务院同意,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的政府机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它们仍为省辖地级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
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在50年代中、60年代初曾实行过两次,实行不久就取消了。
1985年7月22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根据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发出了《关于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工改〔1985〕012号),并规定此工资标准仅适用于以上8个市,其他省辖市不得援例。 尽管没有正式承认8个城市的政府机构升格,但由于工资起点标准的提高,同时又在工资表中列举了局下设处,处下设科长职务,实际上将其委、办、局一级工作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了一级,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位于局与科之间的处级机构。其它几个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如长春、青岛、宁波等,也先后决定将市直各部门的机构级别提高并增设一个机构层次。
1994年5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人同意,决定将原来的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济南2市正式确定为副省级市,同时取消部分城市的计划单列体制。将计划单列市确定为副省级市,加强了省级机构统筹规划和协调的地位和作用,减少了省与计划单列市之间因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矛盾和扯皮。副省级市中仍实行计划单列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有的管理权限;不再实行计划单列的,原来中央赋予的权限原则上暂不改变;对原来不是计划单列的,其权限需要调整变动的,由所在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
直辖市,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省级城市目前有15个,依地理大区排序如下:
副省级城市--广州市
西北地区(1个):西安
积极影响
中编委关于重庆(于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广州、
武汉、沈阳、
长春、
哈尔滨、
成都、
南京、西安、
济南、
杭州、大连、
青岛、
深圳、
厦门、
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认为,将这些城市定为副省级市,不仅有利于加快这些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这些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同时,各地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研究,现予以明确。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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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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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长春市 |
吉林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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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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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 |
山东省 |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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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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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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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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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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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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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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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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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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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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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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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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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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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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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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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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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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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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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级别: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时抄报中编委备案。16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县的级别: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干部管理: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广州等16城市干部管理范围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8号)执行,即:
(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任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备案办法按组通字[1991]10号文件规定办理。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其他干部管理范围的确定,由省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省委须将人事安排方案报中央组织部审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在总结16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的级别问题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此外,关于副省级市行政级别的施行日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中编[1994]1号文件的签发日期1994年02月25日起施行。
计划单列市
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非省级行政中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
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调拨、外贸进出口、地方定额外汇、劳动工资 、财政信贷、科学技术以及各项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等。中国大陆
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国家级新区
是指新区的成立乃至于开发建设上升为
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
国务院统一进行规划和审批,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其中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系行政区,设立区委区政府,由于其依托于直辖市,区委书记由市委常委兼任,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国家级新区中只有滨海新区,浦东新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副省级行政区,其余国家级新区由于其依托的城市为副省级城市或地级市,一般只高配干部,级别仍为正厅级,只设立管委会,没有人大,政协,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