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
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
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
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
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
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
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
徒刑﹐也称为
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
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
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
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
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
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